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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牛显良、牛松虎、牛松梅与被执行人郭福兴、杨新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9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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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显良,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牛松虎,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牛松梅,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福兴,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新未,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牛显良、牛松虎、牛松梅与被执行人郭福兴、杨新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牛显良、牛松虎、牛松梅以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福兴、杨新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福兴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郭福兴所有的鲁FS08**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