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显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兴鹏,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显春与被执行人范兴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