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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坤与王新全、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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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坤。被执行人王新全。被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坤诉被执行人王新全、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