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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路云与孙廷茂、王芬芳等执行裁定书

(2012)奎执字第8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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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路云。被执行人孙廷茂。被执行人王芬芳。被执行人韩同进。被执行人腾清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20日本院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志强名下车号为鲁V号轿车进行拍卖,2013年8月20日竞买人王洪林(身份证号码:)以26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车号为鲁V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