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被告黄卫兵。被告李丽丽。
本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