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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包奇勋与陈永胜、人潍坊顺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05)奎执字第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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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奇勋。被执行人陈永胜。被执行人人潍坊顺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锡明。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奎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