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李继芹。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山东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基本药品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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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李继芹。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山东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基本药品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