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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邢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2013)沂南行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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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玉琢,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邢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某、邢某某政征收一案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119,100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对沂费征字(2012)第100119,100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119,100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119,100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尹纪栋审判员:杨月美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