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7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培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购买并持有,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依法可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汲洋
书记员:田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