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家仁,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韩甲疃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兴,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东林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柳红芸,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栖臧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红芸有车牌号为鲁YE69**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柳红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E69**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柳红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