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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晓鹏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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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晓鹏。被执行人谭文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文革有鲁F号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文革所有的鲁FE36**号货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谭文革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