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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元国执行案裁定书

(2003)栖执字第6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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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程元国,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黄口村。被执行人程元忠,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黄口村。被执行人刘文生,男,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黄口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3)栖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程远国、程元忠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程元忠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官道信用社账户906080600011110750648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官道信用社账户906080600011110855629上的存款10250.00元;二、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