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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玉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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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玉,栖霞市霞光路96号。被执行人刘彩东。被执行人付翠翠。

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付翠翠在银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翠翠在你行帐号为6006上的6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