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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本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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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丁洪波。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本柱与被执行人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