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丁洪波。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本柱与被执行人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