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瑞花。被执行人杨康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瑞花与被执行人杨康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