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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广告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02)即执字第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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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广告公司被执行人即墨市鲁东商业公司铝型材总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