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8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25810-5。法定代表人张显君,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2G13,组织机构代码79083426-0。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