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国芳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即劳仲案字(2003)第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高国芳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即劳仲案字(2003)第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