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国芳与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3)即执字第39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国芳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即劳仲案字(2003)第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