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8)即执字第26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淑芹。被执行人隋美花。被执行人孙晓晓,1988年11欲望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芹与被执行人隋美花、孙晓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隋美花之夫孙正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7)即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