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北段鹏程金属材料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士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欣远。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北段鹏程金属材料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士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欣远与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不锈钢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方不锈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于2013年12月26日撤回异议,并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方不锈钢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林令强审判员:刘霞审判员:石小梅
代书记员:刘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