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永华,居民。被执行人:程正华。被执行人:宿州市曹山白云石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宿埇民一初字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程正华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人民币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直至付清全部债务245033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卫东执行员杨守华执行员马广文
书记员:杜红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