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与林州某建筑公司追索垫付工程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6)安换执字第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

徐某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垫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04)安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秦某某在邮政储蓄林州人民路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