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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郜某与张某追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安执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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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郜某,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郜某与张某追偿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在张某某名下登记的豫ERR9**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张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