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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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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收购。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而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355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某具有自首、退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张清兰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