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营XX,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文盲,农民。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詹XX,男,1945年0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营XX、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营XX、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营XX、詹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营XX、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XX、营XX、詹XX案发后均能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依法成立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詹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