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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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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9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至本院,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后执行逮捕未获,2013年1月7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该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黄志远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