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述求,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家乔,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家乔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汪家乔账户存款人民币1501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长松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