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江委托代理人:徐铭被执行人: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
深圳市仲裁委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即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指定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