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15298070-6. 法定代表人:梁新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文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903258-9. 法定代表人:陆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B-07(规划)幢第01、03、05、07、09、11、13、15、17、19、21、23、25、27、29号共15套房屋及所占土地。现申请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B-07(规划)幢第01、03、05、07、09、11、13、15、17、19、21、23、25、27、29号共15套房屋及所占土地。二、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构代码15298070-6. 法定代表人:梁新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文王广场****代码76903258-9.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B-07(规划)幢第01、03、05、07、09、11、13、15、17、19、21、23、25、27、29号共15套房屋及所占土地。现申请人申请查封上述房屋及所占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邱县河口镇集贸大市场:B-07(规划)幢第01、03、05、07、09、11、13、15、17、19、21、23、25、27、29号共15套房屋及所占土地。二、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