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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杜某某拐卖妇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六刑终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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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继宽、张家贵、陈启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裕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锐、代理检察员唐焱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敦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裕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庆平审判员:陈家利代理审判员:陈杰

书记员:郭厚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