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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与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2013)小行执审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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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美俊,女,该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汾东小区**楼。被申请人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彦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撤回其申请执行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负担。

审判长:田甜人民陪审员:于志军人民陪审员:刘少峰

书记员:刘思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