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美俊,女,该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汾东小区**楼。被申请人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彦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撤回其申请执行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负担。
审判长:田甜人民陪审员:于志军人民陪审员:刘少峰
书记员:刘思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