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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成来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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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成来,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10)即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九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成来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成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四年十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杨克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