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松林,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07)平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0一0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七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于松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松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杨克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