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军,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街********。被执行人代云洪,男,生于1962年8月26日,汉族,住,住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方山寺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绵众信证字第289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代云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代云洪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新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