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执行人侯靖,男,生于199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寇燕飞,女,生于1987年6月8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绵国信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侯靖、寇燕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侯靖、寇燕飞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436350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新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