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志平,男,生于1987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大山顶村山坪**。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志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志平及其辩护人顾春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汤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销售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4.被告人的小孩身患严重疾病,被告人也是家里的支柱,被告人的村委会也出示证明愿意对其帮教。综上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汤志平携带疑似假烟正在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人事局外等候买家接货时,被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当场挡获,并被当场查获、扣押疑似假香烟制品“南京九五至尊”79条。随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志平在成都的租用库房(成都市成华区馨碧苑小区15幢7单元1楼2号)内查获疑似假香烟制品“中华”、“黄鹤楼”、“云烟”、“天子”等20个品种,共计865.9条。经绵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的20个品种,944.9条烟草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涉案烟草制品零售总价值为人民币32998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涉案香烟制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保管物品清单,房屋出租协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邓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绵阳市游仙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零售价格统计表。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志平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被告人汤志平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假冒香烟尚未交付给买家,犯罪未得逞,应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汤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志平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宋黎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