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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茜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泸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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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茜森,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发廷,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3)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茜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茜森及其辩护人胡发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田茜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案发经过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本案来源系2012年10月,泸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潘某某的检举同监室人员田茜森在位于其家中席梦思床垫内藏有260余克海洛因,办案民警根据检举在田茜森家中席梦思床垫内搜出两包海洛因疑似物共230克。2.证人潘某某证言及检举材料,证实潘和田茜森关在同一监室。田讲住家地址,长期伙同云南威信一个叫“方姐”的女人贩卖毒品。因涉嫌强奸被抓,田用塑料袋包成两袋藏在叙永家中卧室的席梦思的弹簧内的毒品还没有来得及出售,据田讲有二百六十多克,叫潘帮忙找人卖出去。3.前罪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茜森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田茜森的基本情况。5.搜查笔录及泸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田茜森住宅内进行搜查,在木床下席梦思的套子里搜出的蓝、黑两包塑料袋里面装有白色块状、粉末状物质。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6.称重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当着被告人田茜森的母亲王某某面对所提取的疑似毒品进行了称重,王签名确认。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三名警察在其儿子田茜森房间的席梦思内搜到两包东西,一包是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包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这两包东西警察当面进行了称量,一包净重114.65克,一包净重115.66克。田茜森的房间平时很少有人住。8.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检验,净重为115.66克物品中海洛因的含量为18%,净重为114.65克物品中海洛因含量为17%。9.被告人田茜森供述和辩解,供认2011年11月12日的一天田在云南威信一个叫“方姐”的女人那里以每克150元的价格买了280克海洛因,共42000元。“方姐”是在按摩店认识的,具体名字不清楚。“方姐”把海洛因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蓝白色塑料袋内,再装在一个袋子里。田茜森把两包海洛因拿回家后放在睡觉的席梦思床垫内,连包装都没有动过。田买海洛因就是为了卖,想赚点钱之后跑远点。共卖了10多克海洛因出去,叙永的赵二娃买了8克,项飞买了3克,小飞买了3克,田不知道这些人的具体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茜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田茜森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的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茜森是在前罪判决以后,发现还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茜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马金川审判员:任咏波人民陪审员:黄萍

书记员:黄安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