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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小兵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泸刑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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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兵(绰号“小兵”),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忠,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萍,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泸州市江阳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良,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5年8月11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3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彬,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勇、黄斐,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燕青,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罗米乡,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兵、周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周彬、陈良、朱燕青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小兵辩称没有介绍周萍与“小佤”认识,没有介绍周萍、陈良向他人购买毒品。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兵介绍陈良向“大刘英”购买毒品以及参与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周萍辩称没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萍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周萍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周萍积极提供线索,从而使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周萍归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查获的222.2克毒品,具有自首情节;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周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周萍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良辩称购买的毒品麻古丸仅用于自己吸食。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将从云南购得的毒品带回泸州,没有与周萍等人共同运输毒品,从其随身背包内查获的55.75克麻古丸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陈良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积极提供线索,从而使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彬辩称没有参与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不知晓车上有毒品。其辩护人认为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周彬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燕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朱燕青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周萍通过被告人陈良在云南省澜沧县认识被告人李小兵,得知李小兵处可购得毒品麻古丸后,周萍向李小兵提出欲购买毒品麻古丸,二人约定周萍以10元每颗的价格在李小兵处购买毒品麻古丸3000颗。同月14日晚上,在李小兵位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住房内,周萍经李小兵介绍向一名叫“小佤”的男子购买3000颗毒品麻古丸,当场支付12000元。后陈良向李小兵提出欲购买毒品麻古丸,李小兵没有买到毒品将陈良所付毒资退还给陈良。次日陈良以6000元在其所住星星假日酒店的房间内向“大刘英”购得毒品麻古丸600颗。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李小兵电话联系被告人朱燕青要其一同将毒品从云南省澜沧县运输至昆明市,朱燕青表示同意。为方便运输毒品,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良、李小兵在澜沧滨燕租车行租得车牌号为云J399**的白色尼桑轿车一辆。当晚23时许,李小兵、陈良将3600颗麻古丸藏匿在该车内,陈良驾驶该车搭乘李小兵和朱燕青将毒品从云南省澜沧县运输至普洱市。被告人周萍另行搭乘客车前往普洱市。次日,该四名被告人在云南省普洱市罗马世纪商务酒店汇合后,周萍、陈良将购得的毒品麻古丸用铅笔筒、避孕套以及透明胶带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云J399**尼桑车引擎盖内雨刮器下一个黑色塑料槽内。当晚,陈良再次驾驶藏匿有毒品的车辆,搭乘李小兵、朱燕青驶往云南省昆明市,周萍仍然另行搭乘客车赶往昆明市。3月17日中午,周萍与李小兵、陈良、朱燕青在云南省昆明市汇合,同时被告人周彬从泸州搭乘飞机到达昆明,与周萍等人汇合。周彬在昆明市卓某某处借用车牌号为云AMG3**的吉利轿车一辆,用于帮助周萍等人运输毒品。周萍、陈良和周彬经商量,周彬驾驶云AMG3**吉利轿车搭乘周萍、李小兵和朱燕青走前面探路,陈良一人驾驶藏有毒品的云J399**尼桑轿车尾随其后,逃避检查。3月18日6时许,周萍等五名被告人将3600颗毒品麻古丸运抵四川省泸州市。9时许侦查人员在泸州市英皇天悦酒店先后将周萍、周彬、陈良抓获,当场从周萍身上查获红色丸状可疑物15.61克,从陈良随身背包内查获红色丸状可疑物55.75克。随后,在被告人陈良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在泸州市江阳区澄溪口将被告人李小兵、朱燕青抓获。4月15日,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周萍供述,从云J399**白色尼桑车内车顶天窗缝隙中查获红色丸状可疑物222.2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红色丸状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所查获222.2克红色丸状可疑物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3月,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叫周萍的男子从云南省澜沧县带毒品回泸州贩卖。3月18日9时许,侦查人员在泸州市英皇天悦酒店将被告人周萍抓获,随后将回到酒店的被告人周彬、陈良抓获。陈良供述还有两名云南男子在澄溪口,陈良主动与云南男子联系,在陈良的配合下,在澄溪口将正在公路边等候的被告人李小兵、朱燕青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前科情况。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称量记录。证实2013年3月18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时,对被告人李小兵持有手机、银行卡予以扣押;对被告人周萍持有手机、现金人民币5616元、银行卡以及缠绕在右腿袜上的红色丸状可疑物予以扣押;对被告人陈良持有手机、银行卡、3包塑料圆筒包装的可疑物予以扣押;对被告人周彬持有的手机、3月17日从泸州至昆明的登机牌、银行卡予以扣押;对被告人朱燕青持有的手机予以扣押。经称量,从被告人周萍右腿袜上查获的红色丸状可疑物净重15.61克;从被告人陈良背包内查获的3包红色丸状可疑物净重55.75克。4.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4月15日11时45分,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周萍供述,对云J399**白色尼桑车进行检查。经检查,侦查人员在该车内顶天窗挡板位置查获3筒用塑料胶带缠绕包裹的可疑物,胶带内有用避孕套捆绑着的塑料圆筒,扯开避孕套,在塑料筒内分别装有蓝色小口袋包装的红色丸状可疑物。侦查人员对3筒可疑物予以扣押。经称量,在云J399**轿车天窗卡槽内查获的3筒红色丸状可疑物净重222.2克。5.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查获的15.61克、55.75克、222.2克红色丸状可疑物中提取检材,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222.2克红色丸状可疑物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6.被告人李小兵供述。供认2013年3月份一天晚上,周萍和陈良到李小兵家里吃饭,李给小光打电话叫他过来。小光过来后,周萍说要买点麻古丸回泸州,并叫小光出去帮他取了6000元回来。晚上八点左右,李小兵和朱燕青都在,“小佤”来了,小光说有12000元,“小佤”把黄色油纸口袋包装的东西拿出来扯开,里面有两三条包装好的长条状东西。当时还有一个叫李向阳的也在,他买走了一部分麻古丸,剩下一条多点麻古丸。“小佤”说钱不够,小光说剩下的钱先欠着,等几天再把钱打给“小佤”,之后周萍拿着那一条多点麻古丸和陈良、小光去了星星假日酒店。后来陈良给“小佤”说他想买些麻古丸,给“小佤”2000元,给小光6000元。第二天早上,小光回来说他没有买到麻古丸,把陈良的钱还给了李小兵,李把钱还给了陈良。之后周萍说陈良已经在“大刘英”那里买了麻古丸。周萍叫李小兵和他一起上普洱,李和朱燕青、陈良在澜沧县租了辆车。当晚十点左右,李小兵和陈良、朱燕青、李向阳一起朝普洱开。3月16日凌晨三四点,到了云南普洱的一家叫罗马什么的宾馆门口,李向阳下车走了。十一点左右,周萍来了。下午五六点李小兵回宾馆时,朱燕青、周萍、陈良都在,房间里面有一些铅笔筒,周萍说麻古丸放在车油箱里面了。当晚九十点李小兵等人把周萍送到普洱车站后,陈良开着租来的车,和朱燕青、陈良朝昆明走。3月17日凌晨四点左右到昆明。上午十点左右,周萍来了。十二点左右吃饭时,周萍叫了一个叫周彬的人过来。吃完饭后,周彬出去于下午三四点找了辆车过来,李小兵等五人开两辆车朝泸州走。中途周萍、陈良、周彬在谈什么,李小兵和朱燕青没听到具体内容,周萍等三人谈好后,陈良叫李和朱燕青过去坐周彬的那辆车。李和朱燕青、周萍坐周彬开的车走前面,陈良开着租来的白色车走后面。3月18日早上五六点钟到泸州英皇宾馆,周萍叫李小兵和朱燕青不要下车,周萍在白色车头盖里拿了什么东西出来。周萍、周彬两个人进宾馆开房,到了房间周萍从一个圆筒里拿了十多颗麻古丸给周彬,叫周彬带李小兵等人去吸食。周彬带着李小兵、朱燕青、陈良出去吸食麻古丸,之后李小兵和朱燕青下楼玩游戏。后来李小兵给陈良打电话叫他来接,在门口被抓了。并供认周萍的麻古丸是朋友“小佤”卖的,是李小兵介绍的这笔生意。因为李差周萍他们钱,逼李还钱,李没有办法,才介绍周萍买麻古丸。周萍还差“小佤”钱,“小佤”喊李负责收帐,所以才跟着周萍到泸州。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小兵对购买麻古丸的周萍以及驾驶吉利车的周彬进行了辨认并予以确认。7.被告人周萍供述。供认2013年2月19日和陈良到云南澜沧县找“徐八”收账,后来听说徐八被抓了,和陈良留在澜沧,住在星星假日酒店。一天陈良喊了个叫小兵的云南当地男子到房间来耍,陈良说小兵可以办到“东西”。当时周萍身上已经没有钱,想到不能白来云南,多少要整点麻古丸回去,自己可以吃点,吃不完的可分一点给别人。凑到钱后,给小兵12000元。几天后小兵说12000元只能办到3000颗货,按照10元每颗算还差18000元,周萍叫小兵一起到昆明,把欠他的钱给他。3月14日、15日的一天晚上,周萍和陈良到小兵住处,还有三个云南娃儿,一个不认识,一个后来一起到泸州被抓,还有一个是送麻古丸过来的云南娃儿。桌上有一个被扯开的黄色油纸口袋,周萍看差不多有3000颗,小兵叫不认识的那个云南娃儿把这3000颗麻古丸拿到他在星星假日酒店开的房间内。第二天中午,周萍看见陈良在星星假日酒店一个房间里,向“大刘英”买了600颗麻古丸,陈良说他用6000元买的。下午四五点左右小兵叫陈良一起租了一辆白色尼桑车,当晚十一点左右,小兵叫后来被抓的那个云南娃儿到星星假日酒店,周萍用黑色塑料袋重新包装好那3000颗麻古丸,拿给那个云南娃儿。陈良、小兵、那个云南娃儿开着租来的车朝普洱走,周萍第二天自己乘车到普洱。到普洱后找到陈良他们居住的宾馆,当时小兵不在,陈良买了些铅笔筒、避孕套、透明胶布,把车里的麻古丸拿到宾馆房间。周萍和陈良进行包装,周包装了4筒,陈良包装了1筒。周萍和陈良把这5筒麻古丸藏到车头盖雨刮器下面的一个黑色槽内。当晚七八点钟,小兵和那个云南娃儿开车朝昆明走,周萍坐车到昆明。3月17日到昆明,周萍给周彬打电话说到昆明了,周彬说他要过来。中午和陈良、小兵、云南娃儿吃饭时周彬就来了。饭后,周萍给周彬说要带麻古丸回泸州,周彬说他去借一辆车。周彬借了一辆云A牌的吉利车。周萍和周彬、陈良商量路线怎么走,小兵和那个云南娃儿没有过来,陈良说干脆让周萍和周彬、小兵还有云南娃儿坐吉利车走前面探路,他一个开白色尼桑车走后面,要是遇到检查就给他打电话。3月18日6时到了泸州英皇天悦宾馆。周萍叫陈良把白色尼桑车的车头盖打开,周把5筒麻古丸取下来,拿了1筒给陈良,陈良放在他随身背的包里。周萍觉得4筒麻古丸放在身上不安全,一个人又返回白色尼桑车,把其中3筒藏在车内顶棚天窗缝隙内,自己身上留了1筒。周萍叫周彬带着陈良、小兵和那个云南娃儿先走。周萍到伊顿宾馆和杨四哥吸食完麻古丸,返回英皇天悦宾馆时被抓。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萍辨认出被告人李小兵就是叫“小兵”的云南男子,被告人朱燕青就是和“小兵”一同来泸州的云南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萍指认出云J399**白色尼桑车雨刮器下黑色塑料槽内的一个小洞是其和陈良藏匿毒品的位置。8.被告人陈良供述。供认2013年2月19日和周萍到云南澜沧,周萍找“徐八”要钱。后来周萍说钱在李小兵手里,李小兵把钱用完了,叫周萍再找2万给他,他给周萍办5000颗麻古丸。周萍一共凑了12000元,把钱拿给李小兵,叫李小兵给他办麻古丸。3月14日晚上李小兵给周萍打电话叫去李的住处。陈良和周萍到李的住处,当时屋里有李小兵、朱燕青,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陌生男子,桌子上放着三四万元,李小兵说货还没有送到。陈良和周萍回酒店一个小时左右,李小兵再次打电话,陈良和周萍再次过去,除之前那些人之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云南人。李小兵说这个人是佤族的,这个佤族人在数钱,李小兵从桌子下面拿出一个扯开的黄色油纸口袋,有15个小口袋,一共有3000颗麻古丸。陈良叫李小兵也给陈买点麻古丸。陈良取了3000元拿给李小兵,李小兵把钱交给那个佤族人,陈良又取了5000元给李小兵,叫李小兵帮忙办货。第二天早上,李小兵退了陈良6000元。陈良到酒店找到“大刘英”买了600颗麻古丸。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李小兵喊陈良和他一起去租车,陈良和李小兵、朱燕青租了一辆白色尼桑车。当晚十一点,李小兵叫陈良开车和他一起到普洱,周萍第二天坐车上来。3月16日,陈良和李小兵、朱燕青,还有那个四十多岁的云南男子一起到普洱,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先走。中午周萍说东西要重新包装过,陈良下楼买了避孕套、封口胶,还有5个铅笔筒,把麻古丸带回宾馆房间。陈良和周萍开始包装,陈包装了1筒,周包装了4筒。陈良和周萍把包装好的5筒麻古丸藏在雨刮器下面的黑色槽内。当晚,陈良和李小兵、朱燕青开车朝昆明走,周萍自己坐车到昆明。3月17日凌晨到昆明,早上周萍也到了。午饭后周彬来了,周彬找了辆吉利车。周萍和周彬商量怎么走,后来陈良说干脆周萍等四人坐吉利车在前面探路,陈良开着装有东西的尼桑车走后面。3月18日五六点钟到泸州,陈良把自己的那1筒麻古丸取出来放在随身背的小包里。周彬带着陈良、李小兵、朱燕青到澄溪口去吃麻古丸,之后陈良回酒店找周萍,刚到酒店就被抓。这时李小兵打电话叫陈良过去接他们,陈良配合侦查人员在澄溪口公路边把李小兵、朱燕青抓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良辨认出被告人朱燕青就是李小兵的云南朋友,被告人周彬就是被告人周萍在昆明喊来驾驶吉利车的那名男子。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良指认出云J399**白色尼桑车雨刮器下黑色塑料槽内的一个小洞是其和周萍藏匿毒品的位置。9.被告人周彬供述。供认2013年3月17日早上,周萍打电话说他在昆明,叫周彬上去,周当天中午坐飞机到昆明。见到周萍时,还有三个陌生人,周萍叫周彬和他一起到泸州。周彬找朋友借了辆吉利车,周彬、周萍、还有两个云南娃儿坐吉利车走前面,那个瘦瘦的男子开白色尼桑车走后面。3月18日六点过到泸州英皇天悦宾馆,下车后看见周萍、瘦瘦的男子打开白色尼桑车车头盖,取了两个包装好的圆筒出来。到了天悦宾馆房间,周萍把圆筒拿出来,里面装的是麻古丸。周彬开车把那个瘦瘦的男子和两个云南人带到朋友租的房内吸食麻古丸,之后周彬和瘦瘦的男子返回天悦宾馆时被抓。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彬辨认出被告人陈良就是驾驶白色尼桑车的瘦瘦的男子,被告人李小兵就是乘坐在吉利车上一同到泸州的其中一个云南人。10.被告人朱燕青供述。供认2013年3月14日中午,李小兵叫朱和他一起给一个大哥拿点东西到昆明,可以分点钱,李说是麻古丸。当晚七点左右有个陌生中年男子到李小兵家,李小兵介绍这个人叫周哥,后来知道叫周萍,跟着来的还有个矮个男子,后来知道叫陈良。当晚十一点左右,朱到李小兵家,李小兵给“小佤”打电话,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叫“小佤”拿东西过来。没一会儿“小佤”来了,“小佤”拿了个黄色油纸口袋给李小兵。当时在李小兵家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也在向李小兵买麻古丸,那个人买了麻古丸就走了。李小兵打电话叫周萍过来。几分钟后周萍、陈良来了,周萍拿了一条半麻古丸,即3000颗麻古丸。周萍走后李小兵给“小佤”说不要担心钱,剩下的钱等到了昆明后再打到“小佤”的账上。后来陈良给李小兵打电话说也帮他弄点麻古丸,李小兵叫陈良拿3000元过来。没一会儿陈良拿了3000元过来,李小兵把钱给“小佤”,叫陈良回去等。3月15日下午六七点钟,李小兵叫朱和他、陈良一起租了辆车。晚上十一点朱、李小兵、还有之前在李小兵那里买麻古丸的男子、陈良一起开车朝普洱走。16日凌晨到云南普洱,在罗马假日酒店门口那个男子先走。下午二点左右,周哥到宾馆和朱等人汇合。午饭后有朱、周萍、陈良三个人在,周萍叫陈良出去买什么东西。四十分钟后,陈良提着一个口袋回来,里面有大概4个铅笔筒,还把东西拿回了宾馆房间。陈良、周萍包装麻古丸,一共包装了4筒左右。当晚十点左右,朱和李小兵、陈良、周萍开车,先把周萍送到车站,又开车去昆明。3月17日凌晨到昆明。中午十二点左右,周萍已在餐馆,周萍打电话叫一个人过来吃饭,来的那个男子好象姓周。吃饭后这男子说去开车,是辆吉利车。陈良、周萍、还有那个男子在吉利车里商量什么,后来朱、李小兵、周萍、那个男子坐吉利车,陈良一个人开尼桑车走后面。18日五六点左右到泸州,周萍、陈良和那个男子走到白色尼桑车前面,陈良打开车头盖,从里面拿了条圆筒形东西出来。周萍拿了个装有麻古丸的蓝色小袋子给那个男子,朱、李小兵、陈良和那个男子出去吸食完麻古丸后,陈良和那个男子先走,朱和李小兵在打游戏。后来李小兵打电话叫人来接,在门口被抓。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燕青辨认出被告人周萍就是2013年3月14日在云南澜沧李小兵住处购买麻古丸的“周哥”;对被告人陈良进行了辨认并予以确认;辨认出被告人周彬就是2013年3月17日中午驾驶吉利车从昆明到泸州的那名男子。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燕青指认出云J399**白色尼桑车引擎盖内一个黑色的小盒子是在到达普洱之前李小兵和陈良藏匿毒品的位置。11.证人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六点过,租车行来了三个人,有个叫李小兵,另一个人驾驶证上是四川人陈良,他们租了辆白色两箱尼桑车,车牌云J399**。证人李某甲对被告人李小兵、陈良进行了辨认并予以确认。证人李某乙证言,也证实李小兵在2013年3月15日下午在其租车行租了辆白色尼桑车。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陈良在李某乙所经营的澜沧滨燕租车行租车一辆,车牌号为云J399**。12.证人卓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周彬一个人到卓家,把卓的云AMG3**吉利金刚车借走。13.酒店入住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小兵、陈良在云南澜沧星星假日酒店的入住情况。泸州英皇天悦酒店结账单,证实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周彬在该宾馆607房间入住。14.通话清单,证实2013年2月至3月18日被告人周萍与被告人陈良、周彬、李小兵的通话情况。15.行车记录,证实2013年3月16至18日,云J399**、云AMG3**轿车途经高速公路的情况。16.毒品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小兵、周萍、陈良、周彬、朱燕青的毒品尿检呈阳性。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小兵所提没有介绍周萍向“小佤”购买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萍关于经李小兵介绍向‘小佤’购买毒品的供述,与被告人陈良、朱燕青的供述印证,被告人李小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周萍的麻古丸是朋友‘小佤’卖给他的,以前‘小佤’不认识周萍,是我介绍的。因为差周萍他们的钱,没有办法,才介绍周萍买麻古丸”,并供述了2013年3月14日晚上,周萍在其家中向‘小佤’购买毒品的具体经过,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萍经陈良介绍认识李小兵,然后通过李小兵介绍向‘小佤’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小兵所提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小兵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兵参与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萍经李小兵介绍以每颗10元的价格向‘小佤’购买毒品麻古丸3000颗,周萍只支付12000元。李小兵为了收取周萍购买毒品的欠款,租用车辆运输毒品,随后与周萍、陈良等一同将毒品从云南省澜沧县运输至四川省泸州市。该事实有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兵运输毒品的证据充分,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良的辩护人所提陈良没有与周萍等人共同运输毒品,被查获的55.75克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的辩护意见,经查,陈良购得毒品后,为便于运输毒品,与被告人李小兵一同租用车辆,到达普洱后购买铅笔筒、避孕套以及透明胶带等和被告人周萍一同对毒品进行重新包装,后将毒品藏匿于轿车引擎盖内,到达昆明后经与周萍、周彬商议,由陈良驾驶藏有毒品的轿车,将毒品运输回泸州。陈良与周萍等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将毒品由云南省澜沧县运输至四川省泸州市,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其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彬辩称没有参与运输毒品,不知晓车上有毒品的辩解理由,经查,周彬到达昆明后,租用车辆以运输毒品,与周萍、陈良共同商议运输毒品的行程路线,后周彬开车在前面探路,到达泸州后周萍、陈良还从白色尼桑轿车引擎盖内取出毒品。因此,被告人周彬所提的该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萍、陈良的辩护人所提周萍、陈良积极提供线索,从而使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周萍、陈良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周萍、陈良的辩护人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安机关针对周萍、陈良所反映的案件已经作出书面说明,证实该案并非系根据周萍、陈良的反映得以侦破,因此,周萍、陈良的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小兵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兵介绍陈良向“大刘英”购买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周萍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周萍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小兵介绍陈良向“大刘英”购买毒品的证据除了被告人陈良所作“李小兵叫我去找‘大刘英’拿货,还说跟‘大刘英’发了短信”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此外,能够证实周萍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除了证人杨某某所作“以5600元向周萍购买了200颗”的证言外,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兵介绍陈良向“大刘英”购买毒品,以及周萍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李小兵、周萍的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兵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将毒品从云南省澜沧县运输至四川省泸州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周萍、陈良、周彬、朱燕青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兵介绍陈良向“大刘英”购买毒品,以及周萍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在案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其余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小兵邀约被告人朱燕青参与运输毒品,并租用车辆藏匿毒品,被告人周萍、陈良将购得的毒品包装后藏匿于轿车引擎盖内,陈良还具体负责驾驶藏有毒品的轿车,李小兵、周萍、陈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彬租用车辆,并负责驾驶所租车辆在前面探路,被告人朱燕青受邀参与运输毒品,周彬、朱燕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周萍的辩护人所提周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彬、朱燕青的辩护人所提周彬、朱燕青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将毒品藏匿于轿车天窗缝隙内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据此供述查获到其藏匿的222.2克毒品,认罪态度较好,对周萍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行为并非自首,其辩护人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良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周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三、被告人陈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人周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被告人朱燕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萍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被告人陈良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被告人周彬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被告人朱燕青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对涉案毒品、犯罪工具以及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万晓波审判员:程德朋人民陪审员:葛世春

书记员:黄安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