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锡兰,女。被执行人:夏英福,男。被执行人:郭雯,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夏英福截止2013年6月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101926.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夏英福(账号:02001********)的住房公积金101926.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明磊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