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声友,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忠连,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2011)翠屏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忠连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龙润国际小区2幢2层商业用房价值219790.50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虹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