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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俊蓉与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坪执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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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俊蓉。被执行人:刘毅,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易俊蓉与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易俊蓉申请执行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48864元债权,在被执行人刘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易俊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传才执行员龙小军执行员刘金权

书记员:范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