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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卫玉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川刑初字第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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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玉灵,女,1969年8月4日出生于淮阳县。2012年7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31日因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玉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玉灵及其指定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生活犯罪,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玉灵的丈夫黄万里(已判刑)自2011年8月份以来,大量购买假国家机关空白证件,部分存放在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南段的仓库及位于莲花路路南的仓库中,用于卖给制造假证件的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卫玉灵明知其丈夫黄万里大量买卖假国家机关空白证件,还帮助黄万里管理上述两个仓库,与黄万里一起销售假空白证件,并从黄万里手中要走部分售货款用于消费。2012年7月27日,公安侦查人员从卫玉灵管理的上述两个仓库中,搜查出带有国家机关印章的空白证件共18类,7916本。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卫玉灵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黄万里供述,证人黄X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份2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从黄万里租的仓库内搜查出的带有国家机关印章的假证件照片18张、黄万里莲花路租的仓库内现场照片2张、黄万里五一路租的仓库内现场照片3张、周口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带有国家机关印章的空白证件共18类,7916本)、被告人卫玉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玉灵明知其丈夫黄万里大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仍然帮助其管理存放假空白证件的仓库、销售假空白证件,侵害了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卫玉灵与其丈夫黄万里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卫玉灵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卫玉灵当庭自愿认罪,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玉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黄华审判员:张晖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