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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申请复议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复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复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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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法定代表人高国忠,局长。

申请复议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昌民执字第253-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复议请求,亦是对自身复议权利的消极处分,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复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浩审判员:唐士民审判员:何允人

书记员: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