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赞。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出票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营业部付款,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雪飞模具热处理厂的1040005222913973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良忠代理审判员:於玲铃代理审判员:庞婷璇
代书记员:肖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