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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照管、尹菊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台黄行审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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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王照管。被执行人尹菊芬。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照管、尹菊芬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头陀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王照管离婚前生育一女孩,尹菊芬离婚前生育一女孩,男方农业户口,女方非农业户口,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3年1月11日违法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王照管、尹菊芬社会抚养费180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照管、尹菊芬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头陀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郏金岳审判员:周敏武代理审判员:刘开怀

代书记员:阮馨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