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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小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二初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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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建,男,1972年1月26日生。2008年4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4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小建在南京市个体经营礼品回收店。2013年1月间,被告人高小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二次向黎松惠、王康康收购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4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高小建在其店内向黎松惠、王康康收购苏烟(软金砂)香烟3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840元。2、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高小建在其店内向黎松惠、王康康收购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8包、苏烟(硬天星)香烟2条、黄鹤楼(为了谁)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高小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非同案被告人黎松惠、王康康的供述及其因盗窃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京市烟草公司高淳分公司出具的卷烟商品零售指导价格说明;被告人高小建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高小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小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继续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小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小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小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平

书记员:段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