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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沙祥生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建非诉行审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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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德荣,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常苏,女,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沙祥生,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有湧,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建邺区政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经补齐材料,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向建邺区政府、沙祥生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举行听证。根据案情需要,通知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邺区征收办)为第三人参加听证。建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德荣、常苏,建邺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吴有湧准时到庭,沙祥生未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南京江东商业文化旅游中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2年7月3日的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发改投资字(2012)617号《关于建邺区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的核准决定书》,以及2012年7月25日的南京市规划局地字第3201052012112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危旧房改造。建邺区政府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宁建府征字(2012)第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决定》中明确了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及征收实施单位(建邺区征收办)。本市建邺区鹭鸣苑X幢X单元109室房屋(丘号:483517-V-26,建筑面积59.68平方米)产权人系沙祥生,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公告后,沙祥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沙祥生一直未能就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建邺区政府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2月28日向沙祥生送达了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中确定了对沙祥生名下的本市建邺区鹭鸣苑5幢5单元109室房屋实施征收,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明确了可供沙祥生选择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数额;限沙祥生自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建邺区征收办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沙祥生收到《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生效,沙祥生未履行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事项,建邺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沙祥生名下的本市建邺区鹭鸣苑X幢X单元109室房屋位于本市建邺区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范围内,建邺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地块予以征收,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沙祥生作为被征收人,就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与征收实施单位久未达成协议,建邺区政府遂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作出了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等,充分维护了沙祥生的合法权益。该补偿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2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荣审判员:曾牛平人民陪审员:徐堃

见习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