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马琳。被执行人关家树,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49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关家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家树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家树名下应负担的案款、利息及执行费的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关家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吕江
书记员:孙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