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俊升(曾用名李俊昇),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升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俊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俊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胜利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