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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外支行与杨森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调字第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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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外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XXX。被申请人杨森,男,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法定代表人翟雅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外支行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初字第8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森、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森、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杨森名下的车牌号为XXX的车辆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晨阳

书记员:胡玉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